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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交警回应本报“交通指示牌充斥广告”报道,称此举确实不应该
一周内修改含广告指示牌
  • 2012年02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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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7日,济南燕山立交桥南侧,交通指示牌刚刚进行了修改。商业广告面积由原来指示牌背面的3/4变为1/4,处于下方,而公益广告则在上方占3/4大小。
  文/片 本报记者 寇润涛


  本报17日A06版刊发《道路指示牌上哪来那么多广告》后,引发各界广泛关注。17日,济南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杨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交警支队目前已经着手清理、整治道路指示牌背面的商业广告,“最终只保留公益广告。”
为何找广告公司做牌 没有钱,找公司合作“应急”
  济南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杨明介绍,2007年,济南市交警部门决定利用市区内的道路指示牌,通过公益广告的形式,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杨明说:“财政上拿不出钱来,支队也没有多余的钱来做这项工作,于是有人就想到了走市场运作的路子。”
  于是,济南市交警支队与山东探路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后者将承担市内道路指示牌制作、维护及更新的费用。
  作为回报,山东探路者广告有限公司可对济南约400个道路指示牌进行商业开发,在其背面设置商业广告,与交通警示标语等公益广告放在一起。
  杨明承认,如此操作违反了现行的《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法》,当时这也是一种“应急”,主要是因为“缺钱”,相关人员也没有考虑仔细。
有无从中获利 交警部门称没有获得分成
  广告公司将指示牌背面四分之三的空间设成商业广告,仅剩四分之一做公益广告。类似的指示牌越来越多,市民逐渐产生了反感情绪。
  “别说是市民看着有意见,我们交警看着也不舒服。”杨明说,设置公益广告本来是用来提醒司机安全驾驶的,结果商业广告却分散了司机开车的注意力,“确实不应该。”  由于交警部门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布道路指示牌广告的相关情况,一些市民怀疑交警部门利用公共资源而从中获利。杨明则称,交警部门并未获得分成。
  2011年底,由于市民对于该问题的反映越来越多,济南市交警支队决定清理道路指示牌背后的商业广告。杨明说:“按照要求,交警部门的态度就是‘不干了,立即清’,我们开始找广告公司商谈。”

如何处理违法指示牌 先减广告面积,后彻底清除
  杨明说,广告公司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向交警部门索赔600多万元”,或“将商业广告持续60多个月”。
  对于广告公司提出的要求,杨明表示理解。他说,2007年双方签订合同后,2008年赶上奥运火炬传递,所有道路指示牌只能保留公益广告,广告公司便重新撤换了指示牌广告。2009年济南举办全运会,广告公司又是一年没能赚钱。
  杨明说:“实事求是地讲,如果立即将这些指示牌广告清理掉,广告公司损失也很大。”
  但是,交警部门无法接受广告公司提出的方案。经过协商,1月10日,济南市交警支队对广告公司下达了整治规定,“2月25日之前,将指示牌背面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大小倒置。”即公益广告占指示牌背面的四分之三,而商业广告则减小为四分之一。“这样一来,司机更多的注意力也将放在交通安全提示上。”杨明说。
  杨明最后表示:“我们将继续与广告公司协商,最终彻底清除道路指示牌上的商业广告,只保留公益广告。”

各部门不作为致无法追责 本报记者 寇润涛
  “道路指示牌是公共资源,交警凭什么代理给广告公司?”不少市民纷纷质疑。
  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建东认为,道路指示牌背面登载商业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部门应该立即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同时,涉及违法的单位或个人将被没收非法所得。
  然而,李建东认为,在现实生活中,行政部门之间往往出现相互扯皮的现象。由于审批、管理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而导致违法行为无人追责。拿交通指示牌上投广告来说,虽然违法但如果没有相关职能部门的默许,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法做到。
  李建东说,交警部门设置公益广告的初衷是为了交通安全着想,但是不能拿“缺钱”为借口来从事违法行为。道路指示牌属于公共设施,是用来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并非某一个单位的私有资源。“财政是全体纳税人出的钱”,因此设置公益广告的费用就该由财政拨款来解决,而不是“商业化运作”。
  李建东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道路指示牌上发布广告属于违法。但是,其他一些公共设施及区域的商业化并没有规定禁止。关键是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管理好,要照顾到各方面利益。
  “在一些公共区域商业化之前,是否需要进行‘招、拍、挂’?涉及市民利益的公共区域,是否需要经过听证程序?这些问题都需要职能部门考虑周全。”李建东说。
  “市民是纳税人,同时应当享有知情权。”李建东认为,公共区域或设施商业化运作的做法,不管出于何种目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都应当公开透明。但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限定职能部门必须履行听证程序,这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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