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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2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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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20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崔荣涛) 因女友提出分手而怀恨在心,在女友家门前纵火泄愤。1月19日,莒县法院对恋爱不成放火烧女友家的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8月28日,朱某因为女友田某向他提出分手而心生不满。28日晚上,朱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田某家门口,他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田某家大铁门西侧的稻草点燃后放到大铁门外逃走,结果导致田某家大门过道内屋脊南侧檩棒、高粱秸均有不同程度的过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35元。后经及时抢救,未造成严重后果。 29日,朱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放火事实。9月14日,朱某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 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为泄私愤,在居民生活区内放火焚烧他人财物,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朱某案发后及时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他减轻处罚;同时朱某能够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今年1月19日,莒县法院综合考虑后,依法认定朱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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