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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须备案
《滨州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办法》将于3月3日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3月2日
  • 2012年02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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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0日讯(通讯员 李元新 记者 张凯) 3月3日起,《滨州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全市范围内设有特殊工种岗位的企业需对从事高温、高危、高空作业等的特殊工种人员的作业情况向当地人保部门申请备案。
  《办法》规定,企业每年对特殊工种岗位设置和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按照申请、审核、公示、备案的程序分别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建立数据库。企业生产经营或生产工艺、设备发生变化,对特殊工种作业产生影响的,应及时报告;企业特殊工种设置或定员数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备案登记;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企业的,在离职离岗前,企业应为其办理特殊工种终止登记并存入本人档案。
  《办法》还规定,企业停产、半停产及其他原因,职工未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如下岗、离岗休养)和未缴纳养老保险保险费期间,不申报备案,不记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企业特殊工种实际变动和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特殊工种管理中弄虚作假、撤换档案材料和涂改、伪造职工档案的,一经发现,暂停该单位特殊工种登记备案和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等工作;已办理特殊工种备案或退休的人员要清退回原单位,追回冒领的养老金。视情节轻重,人保部门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及职工,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及职工,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及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职工。《办法》自2012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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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工种是经原国家劳动、人事部门和一定时期内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范围内的工种岗位。包括高空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井下、高(低)温工作岗位和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以及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等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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