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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2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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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枣庄2月20日讯(记者 李淼 通讯员 周永恒) 16日,记者从枣庄中院了解到,该院对涉案未成年人量刑前,总是坚持先听取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干警、全日制学校教师的意见,并将他们的意见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 枣庄中院在全省法院率先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委托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从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干警、全日制学校教师中指定2名社会调查员,通过会见被告人、向有关单位了解情况等方式,对未成年人的非涉案情况特别是犯罪原因、成长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情况、交友情况、心理、生理状况进行独立调查,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递交法院。 据了解,社会调查员提供的调查报告是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对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刑的未成年被告人,报告中有关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等内容会对其量刑起到重要作用。同时,报告也是以后对被告人教育的重要依据,可以帮助社会和家长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截至目前,枣庄中院依托社会调查员,已对100多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动机、成因等进行了详细调查,促进了帮教工作的开展。多年来,该院所判处的“少年犯”无一重新犯罪,被告人及被害人服判息诉率达99%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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