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2年02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
|
本报2月22日讯 (记者 张焜 通讯员 张艳)老同学为报复原单位,找在银行工作的王某帮忙,兑换了23万元汇票,没想到这位老同学随后消失。由于汇票承兑出了问题,王某被告上法院,被终审判决还钱。22日,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王某申诉也没能成功。 潍坊市民王某与同学朱某关系不错。一天,朱某找到王某,想让在银行工作的王某帮忙兑换一张23万元的汇票。出于对同学的信任,王某找到一家与他有业务往来的家电公司,帮助朱某进行了兑换,并且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收条。 取得汇票后,家电公司方拿着汇票到银行取钱,却发现这23万元钱根本取不出来。原来,在建筑公司工作的朱某与公司方出现了纠纷,出于报复的目的,朱某将一份该给建筑公司的汇票截留了下来,造了一个假公章后,通过王某的关系,将汇票背书给了家电公司。事后,建筑公司因汇票没有到账,就以汇票丢失为由到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导致汇票无法承兑。家电公司承兑不成,遂将王某告上法院。 22日,记者了解到,法院一审、二审均判王某还钱,王某却觉得实在冤枉,自己只是好心帮忙,没要一点好处,怎能承担巨额债务?王某不服判决,到检察院申诉。 检察人员告诉记者,通过收条,可以认定家电公司方是与王某存在业务往来,这里面与朱某无关。王某在偿还23万元后,可以向朱某索要,但与此案无关。检察院已对该案已作息诉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