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菏泽近半数交通事故与行人违章有关,行人与非机动车违章成交通百天攻坚战督导重点 |
| “养成好习惯,也是对自己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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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2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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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菏泽交警在城区对驾驶电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市民进行劝阻。本报记者 邓兴宇 摄 |  | ▲菏泽交警在城区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市民进行劝阻。本报记者 邓兴宇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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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菏泽2月22日讯(记者 梁斌) “近半数的交通事故与行人及非机动车不守交通法规有关。”22日中午,在中华路执勤的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副大队长韩峰介绍,行人与非机动车违章已成为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成为本次菏泽城市交通百天攻坚战的督导重点。 22日11时50分,记者在中华路与人民路交叉处看到,有交警执勤的路口,市民整齐地把自行车或电动车排在斑马线外,没有人敢闯红灯或翻越栏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没有交警督查的路口,不少市民有意无意占据大部分斑马线,10分钟内竟有4名市民冒着闯红灯和机动车抢行。 “有些骑电动车的市民一上路就跟玩儿命似的见缝就钻,让人手心捏把冷汗。”有着十余年指挥交通经验的韩峰分析,这些人总觉得机动车不敢撞骑电动车,机动车违章要扣分,司机撞人要赔钱,而电动车违章后,偷偷跑掉就可以了。 事实上并非如此。韩峰告诉记者,依据《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修订)》,驾驶电动车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行驶的,处10元罚款,驾驶电动车扶身并行的罚款20元。“菏泽将依据这些法规来规范非机动车及行人行驶。”韩峰表示。 记者了解到,本次行动将重点处罚的常见行为包括:行人在机动车道上行走,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闯红灯,逆向行驶及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等。 “罚钱不是目的,最重要是养成一个良好习惯。”韩峰说,很多着急的人认为,不违法就不能及时赶回家,而现实是,若违法就可能永远也回不了家。因此,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是为城市文明做贡献,也是对自己负责。 【现场直击】 “急着办事” 行人违章最大托词 22日11点53分,中华路与人民路交叉处,一名50多岁的市民骑着电动车颤颤歪歪地顶着红灯,闯向对面,被交警当场拦下。 被疏导到安全地带的这名市民一下子紧张起来,不停地“求饶”。“不好意思,杂事冲昏了头,下次一定改正。”记者得知,这名市民急着越过马路接孩子,接完孩子还急着回家做饭。就这样,满脑子杂念的她糊里糊涂闯了红灯。 同一个路段,交警刚口头教导完上一着急接孩子的女士,又有一个男子在12点03分驾驶电动车,大摇大摆地沿着机动车道骑过来。 和大多数违章者一样,这名男子先生颇具绅士风度,一个劲地声明自己早就懂得非机动车不能走机动车道的规则,平常一直在遵守,今天急着给客户送货,“一时性急,违了规。”接着,承认错误,做出保证。 记者注意到,面对交警,大多违规市民表示“没注意”、“太着急”才出现交通违法行为。“急着办事,思维短路,这种情形最容易出事。”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副队长韩峰说,网上流传的菏泽交通事故录像中,很大一部分都是车主火急火燎地行驶,不知不觉酿成惨不忍睹的大祸。 韩峰举例说,在菏泽牡丹路和中华路交叉口,就曾有一辆电动车闯红灯与一辆出租车相撞,速度很快的电动车直接被撞飞,骑车者被弹起来撞到出租车上,又落到地面上,之后就不再动弹。 “再急都得注意安全,急着违法,就很可能永远回不了家。”韩峰提醒市民,家人、同事平时可多叮嘱亲人注意轻重缓急,多为安全考虑,“别拿自己生命不当回事”。 (记者 梁斌)
【七嘴八舌话监管】 行人违章现象的减少不能只靠专项治理,建议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形成长效机制。简言之,就要加强教育、严格执法、养成习惯、形成环境。为此,单位、企业应和交警方面联动起来,长期开展“交通安全在身边”活动,让文明出行、安全出行的理念深入人心。 ——菏泽学院法律系李老师 非机动车依法行车,行人依法行路,这无疑是交通文明的一部分;交通警察依法管理、文明执法,也是交通文明的另一部分。这两部分同时“展现”在马路上,才能构成完美交通文明。希望交警们杜绝“人情作怪”,并保持处理违章常态化。 ——网民“逐月” 对于那些见缝就钻的违章非机动车车主,能否效仿一些城市的做法,鼓励他们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即协助站岗维护交通秩序,交警则给予口头警告,免于罚款处罚。 ——曹州路个体户王女士 交通安全教育应从娃娃抓起,把交通安全课开进校园,要求学生牢记规则,提高学生素养,并通过他们,劝导、督促其父母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为城市文明添砖献瓦。 ——定陶留守儿童学校刘老师
(记者 梁斌) 【相关链接】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修订)》 关于非机动车违章处罚标准: 第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停放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的; (三)在设区的市的市区道路不按规定载物(人)的。 第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三)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驾驭畜力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醉酒驾驶的; (三)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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