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点击◎ |
| 婚礼还有20天,请柬已发出 预订的婚宴被酒店单方取消 |
| |
- 2012年02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
|
2011年5月12日,张先生在金宇路一家酒店预订了同年9月底的婚宴。张先生在预交了1000元订金后,酒店向张先生出具了收据。双方口头约定,酒席标准为780元/桌,预计在40-50桌之间。就在离张先生的婚宴还有20余天的时候,酒店却突然告诉张先生,9月26日的婚宴因故需取消,并代张先生预订了另一家酒店,已将订金转交。眼看婚礼还剩20余天就要举行,酒店的这一做法却让张先生感到措手不及。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得换酒店举行婚宴,而这家酒店酒席标准为1080元/桌。婚礼结束后,张先生越想越觉得气愤,一纸诉状将之前预订婚宴的酒店告上法庭。 张先生:不光是多花钱的事 “当时请柬都发下去了,我只好又挨个通知亲友,婚宴举办地点换了。”提起当时的情景,张先生还有些气愤。因为婚宴举办地点的更换,使张先生措手不及,为此他又重新印发了请柬,然后再重新通知亲友,为这事,父亲还气得住了院。 张先生认为,由于酒店的毁约,不仅打乱了其筹备婚礼的进程,而且使其经济上也遭受了损失。“我当时在该酒店订的是780元/桌,后来变更另一家酒店变成了1080元/桌,其中的差价应该由该酒店来承担。”为此,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133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赔礼道歉。 酒店:没有造成实际损失 被告酒店认为,双方之间已解除了预订婚宴的口头约定,酒店不存在违约,也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酒店认为,2011年5月12日,张先生在该酒店预订了同年9月26日的婚宴,并交纳1000元订金,但并未与被告就酒席标准及桌数签订合同,也未到酒店试吃酒席。2011年8月28日,原、被告协商解除了预订在9月26日的婚宴,酒店还帮助张先生联系了济宁另一家酒店。随后,张先生与代找的这家酒店签订了餐饮服务合同,并如期举行了婚礼。综上所述,被告没有给原告实际造成经济损失,所以不应赔偿张先生的经济损失。
法院: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 济宁市任城区法院李营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张先生与酒店就婚宴安排已达成意向,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张先生向酒店交纳了订金,双方已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酒店未能按期为张先生承办婚宴,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酒店的价格为780元/桌,而其联系的另一家酒店的酒席标准为1080元/桌,有录音为证,因酒店违约造成张先生举办婚宴酒席费用增加,应由酒店承担。张先生要求酒店支付婚宴差价损失12300元,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其余张先生要求赔偿精神损失、重新印喜帖费用,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处酒店赔偿张先生12300元。目前,酒店因不服判决,已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若签订合同,双方都有利 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张继锋律师表示,虽然张先生和酒店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张先生也按照约定交纳了订金,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所以合同自张先生交纳订金时就已经成立。酒店没能按照约定履行,酒店的行为就构成违约,应当对因违约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当中由于张先生进行了录音取证,证明存在差价,才最终保护了其自身合法权利,否则就存在一个取证难的问题,如果张先生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损失,本案就有可能承担败诉的可能,所以对于市民来说,最好订立书面合同,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对酒店来说,签订书面合同也能避免一些当事人临时变更预定,避免给酒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