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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加热带热敷,婴儿被烫伤 |
| □本想帮孩子祛凉气,结果两个月大孩子深二度烫伤□孩子被烫伤,卫生室及医生是否应担责,家长及医生各有各说法 | |
- 2012年02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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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孩子被烫伤的地方,裹着医用纱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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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是用加热带暖肚子,却没想到把孩子烫伤!”看着病床上只有两个月大的儿子,菏泽郓城的高成姚心疼不已。他告诉记者,孩子被烫伤是因当地诊所推荐用输液加热带给孩子暖肚子所致。而当地诊所则称,加热带系高成姚个人要求使用,他们并未推荐,故不负有责任。
 家 长 加热带系医生推荐,孩子被烫伤医生有责 这几天高成姚的心情就像坐过山车,开始还沉浸在初为人父的喜悦中,2月18日却被儿子烫伤的阴霾所笼罩。 24日下午,记者在菏泽市立医院综合楼4楼烧伤整形科的病房内见到高成姚时,他正和妻子拿着小玩具哄被烫伤的儿子。“烫伤了一大块,有十多厘米长!”掀开盖在孩子身上的被子,高成姚的妻子李女士看着孩子肚子上贴的医用纱布,心疼地说。 高成姚告诉记者,他的儿子刚两个月大,肚子一直不大好,17日傍晚他到邻村的卫生室去给儿子买药,医生告诉他,孩子可能是着凉了,热敷一下就好,便给他拿了加热带。 “当时,我还担心地询问加热带会不会烫着孩子,医生说不会,才放心买了。”高成姚说,之后他还是担心烫着孩子,晚上便没给孩子贴,第二天才给儿子贴上。“18日7点左右贴的,9点多听到哭声,发现孩子被烫伤了!期间我妻子还查看了一次,没想到还是出事了”。 高成姚赶紧拔打了急救电话,后将孩子带到菏泽市立医院治疗。据菏泽市立医院烧伤整形科的于医生介绍,高成姚的儿子属深二度烫伤,目前伤情稳定,未出现感染,“最快也需2-3周才能康复”。 高成姚认为,用输液加温器给孩子热敷系卫生室医生推荐,孩子烫伤,医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卫生室 加热带系家长要求使用,医生不应担责 高成姚所说的加热带正规名称为一次性输液加温器。他使用的是郓城当地一家输液加温器厂生产的产品。 该输液加温器厂负责人张女士告诉记者,他们的输液加温器是有产品说明的,明确标明用途为输液时使用,作用是减少患者的冷刺激,同时加快输液速度,“这东西遇到空气5分钟就开始发热,温度在40℃—60℃,持续时间4—6个小时,不能热敷在皮肤上。” 张女士也提到,也有人用加温器热敷,但必须隔着厚毛衣、保暖内衣等,否则便会烫伤皮肤。 给孩子用的加热带是高成姚从邻村卫生室购买的。该卫生室负责人徐医生告诉记者,加热带确实是他卖给高成姚的,但他并没有推荐高成姚为孩子热敷肚子,而是其个人要求使用,“没办法,人家要买”。徐医生说,高成姚执意要求买加热带,他才卖给了高成姚两贴,他还提醒高成姚即使要给孩子热敷也要隔着衣服,“所以,现在出了事跟卫生室、跟医生没啥关系”。 “我们普通老百姓哪敢胡乱用药,没有医生的介绍,谁知道加热带还能热敷?”对于徐医生的回复,高成姚忿忿地说。 律 师 无论是否医生推荐,卫生室及医生均需担责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保生认为,如果事情确如高成姚所说,加热带系卫生室医生推荐,卫生室及医生则要承担全部责任,因为输液加温器的用途是用于患者输液时加温的,而不是用来热敷治病的,这样就构成医疗过错。 如果事情如卫生室徐医生所说,加热带是高成姚个人要求购买为孩子热敷,知道加热带正确用途的医生没有制止,而是将加热带卖给高成姚,卫生室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张保生建议高成姚可通过当地村委会或有名望的人从中调解,调解不成可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医患纠纷的有关处理规定,由诊所举证,若诊所找不出未推荐或不卖的证据,便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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