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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公车惹祸,责任不能全归公
  • 2012年02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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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涛 

  时任云南省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于2009年在公休假期间,开着公车带着家人朋友去东川区给岳母迁坟,途中坠崖身亡。事发后,张文新之子张鑫为索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对簿公堂。东川区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张鑫及张鑫的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
  从感情角度来说,寻甸县人大常委会适当地补偿一些钱给张文新的家属,公众都能理解。但是,由法院判决寻甸县人大常委会赔偿张文新的家属34万余元,让纳税人当了“冤大头”,于法于理不通,此例一开,必将贻害无穷。
  按理说,公车是不能私用的,但是,张文新借用县人大的公车据说是经过了批准,且他使用县人大的车辆时交了300元的燃油费。但这也只能说明,张文新与寻甸县人大在车的问题上形成了一个借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这个民事法律关系来看,作为出借人的寻甸县人大需要承担的责任是,要保证车辆安全性能是良好的,并且注意审查借用人是否具有驾照,是否符合借用的主体。而且,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只有出借人具有重大过错与故意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根据交警的鉴定,发生交通事故与车辆本身性能无关,事故由作为司机的张文新负全责。因此,寻甸县人大对于张文新的死亡并不需要负任何赔偿责任,相反,借用人张文新损害了人大的车辆,寻甸县人大有权向张文新财产的继承人索赔。
  法院判决寻甸县人大赔偿张文新的家属34万余元,似乎与公众无关,但是,人大是公权力机关,它本身不会创造经济价值,人大的所有钱都是来自财政,来自纳税人,实际上,在这一案件中,不是人大而是纳税人当了“冤大头”。如果借公车自己发生交通事故不但不赔偿单位,反而能从单位得到赔偿,如此说来财政的钱岂不成为“唐僧肉”,谁想吃一口就吃上一口,纳税人岂不是税负更加沉重了吗?
  所以,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官员借公车私用本身是错误的,私用公车还酿成了交通事故更是双重的错,如今让他的家属还从他的双重错误中得到赔偿,那将是错上加错。法院应当严格依据法律,驳回张文新家属的诉讼请求,以此遏制公车私用的现象,让纳税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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