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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2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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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27日讯(记者 王衍 通讯员 徐晓) 促销价明明是4.9元,结算的时候却成了7.5元。26日,一名16岁的小姑娘抱着半瓶2.5升装的雪碧,来到齐河县工商局进行投诉。 女孩小季称吃中午饭前,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瓶促销价4.9元的大瓶雪碧,吃饭的时候无意发现购物小票上显示收取了7.5元。小季随即返回了超市,认真查看了促销牌,确定促销价格为4.9元,并用手机将其拍了下来。 工商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购物小票、饮料以及手机里拍摄的照片。经过调查,确认小季投诉属实。超市负责人解释说,问题是工作人员疏忽,促销价格牌未作及时调整造成的。工商工作人员指出,超市在销售商品时,如果出现公示价格与结账价格不符,且结账价格高于公示价格,必须按公示价格收费。对于故意降低标价,诱导消费者,应当定性为欺诈。而对于由失误造成的标价低于售价,商家虽没有构成欺诈,但同样需要对过失负责。 经调解,商家主动退还了小季差额两倍的钱,共计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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