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前继承的房屋不着急存“养老金” |
| 部分房屋维修金可自愿交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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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2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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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27日讯(记者 宋珊珊) 3月1日起,房屋将开始交存“养老金”,很多市民关心什么样的房屋必须交,什么样的房屋自愿交存。27日,记者获悉,在2月29日之前签订书面合同的新房、赠予或继承的房屋等多种情况,可以自愿交存。 27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房屋专项维修金交存政策做了进一步说明。对于拆迁安置房屋,凡在2月29日以前(含29日)作出房屋征收(拆迁)决定的项目,在办理安置房屋登记发证时,自愿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的,以后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3月1日以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交存。 因赠与、继承申请房屋转移登记,赠与或继承的公证文书记载的成文日期在2月29日以前的,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自愿交存。房屋转移登记属于部分继承和部分(继承人之间)转让的,以继承公证文书记载的成文日期为准适用前款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成文日期在2月29日以前的,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自愿交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时,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以及双方共有变更为一方所有的,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自愿交存。 申请房屋置换登记,在2月29日以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自愿交存。房屋抵押登记以及不涉及权属转移的变更登记,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自愿交存。 未纳入网上签约系统的新建商品房,书面签约时间在2月29日以前的,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自愿交存;未交存的,以后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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