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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施工应做好安全警示
  • 2012年02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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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据了解,像这种因为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致使他人身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报2月20日和2月21日分别以《中学生触电截肢获赔70万元》《砍树伤到他人得担责》为题进行过相关问题的报道。
  为此,27日记者咨询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朱先永律师,朱律师提醒企业和广大市民,作为在公共场所施工的企业,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设立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杜绝悲剧的发生。而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父母,平时对孩子也应该多进行安全防范教育,这样才能远离危险,构建幸福家庭。       (记者 李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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