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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撞死五保老人,只赔了2.9万 |
| 供养老人的敬老院被判无权获死亡赔偿,仅获赔丧葬、医疗等费用 | |
- 2012年02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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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日照2月28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杨荣国 胡科刚)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机动车撞死五保老人的民事赔偿案,因供养该老人的敬老院无权获得五保户老人的死亡赔偿金,最终肇事方只赔偿两万九千元。 2010年11月10日7时49分,林某驾驶其雇主张某的拖拉机在莒县某乡镇驻地将五保老人邵某撞死,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负事故主要责任。 邵某1988年5月入住莒县某乡镇敬老院,由敬老院供养。该敬老院于是将雇主张某、司机林某以及肇事车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3294元。 莒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付敬老院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18300元,张某和林某连带赔偿敬老院损失3887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12月15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敬老院作为福利机构,为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等费用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和侵权人予以赔偿。但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减少的一种赔偿,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于是,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改判,判决只赔偿敬老院实际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两万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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