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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起实行价格检测预警 |
| 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 | |
- 2012年03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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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枣庄2月29日讯(记者 崔维成) 记者2月29日从枣庄市物价局获悉,从3月1日起,对于虚报、瞒报、拒报价格监测资料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可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 据枣庄市物价局综合法务科科长李敦科介绍,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市场价格走势,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从3月1日起,枣庄市开始实施《山东省价格检测预警管理办法》。 《办法》所称的价格监测预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调控监管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采集、分析、预测、报告、发布和警示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会将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在各部门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投入的资金很少,今后除了国家的专项补贴之外,市里也将会给予一定的补贴。李敦科告诉记者,他们正准备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专项资金。 据李敦科介绍,枣庄市目前总共有165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这些单位包括农贸市场、超市等贴近民生经济的场所。滕州市、市中区、台儿庄区是省直报点,同时,滕州市和市中区还承接国家直报点。“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察力度,今后枣庄市将在各区市选择一些具备一定条件的场所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李敦科说。 《山东省价格检测预警管理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应急监测机制,主要是为了及时调节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及异常变动,或者出现抢购、囤积重要商品现象。“去年的抢盐事件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再出现商品价格浮动较大的状况,物价部门会及时进行监管和引导。”枣庄市物价局一位工作人员说。 据了解,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如果虚报、瞒报、迟报或者拒报价格监测资料,或者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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