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4月1日起施行 |
禁止强迫被拘留人生产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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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3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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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多个方面完善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异地收拘须当地警方批准 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不得查扣来往信件 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确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在通信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在会见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 申请出所12小时内作决定 关于特殊情形下的请假出所权,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错误拘留24小时内处理 条例规定,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禁止侮辱体罚被拘留人 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 (据新华社、中新社) 拘留分四种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种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其他三种拘留对象都在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所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场所。考虑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是处罚性拘留,与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有所不同,条例把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放在附则中规定,要求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员分别拘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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