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2年03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代表建议: 市人大代表卓长立:建议参照聊城等地的做法,对家庭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为从事家庭服务的城镇生活困难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由家政服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按比例缴纳,由家政行业先行垫付,财政年底返还。
部门答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王宏田、就业办基层处副处长李绍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针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特点,非员工制城乡家政服务员可根据自身实际,以灵活从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新农保。用人单位(含家庭服务业)招用办理了失业登记并经各县(市)区就业服务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这些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