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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3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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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枣庄3月1日讯(记者 白雪岩) 3月1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今年起,凡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竣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项目负责人要写入标牌,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枣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警示、监督多方负责人对建筑工程负有永久性责任。今年标识牌里要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姓名都要写入标识牌里。目前,枣庄市2011年竣工的施工建设单位基本按照规定镶嵌了新式永久性标识牌,往年镶嵌老式标识牌的建设单位依旧不变。 在内容上,要求竣工工程标识牌载明工程名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均全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以及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等。另外,工程竣工前必须按规定每栋楼镶嵌好永久性标识牌,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相关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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