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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交由个人处理最高可罚款十万
  • 2012年03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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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通往“野垃圾场”的路上,垃圾随处可见。
  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理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否则,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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