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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确定150名烈士子女可领生活补助
  • 2012年03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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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6日讯(见习记者 王亚男 通讯员 李长山)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统一部署,自2011年7月1日起,张店区民政局为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通过初审及复核,目前核查认定人数为150人,年保障金23万余元。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生活补助起算时间:2011年满60周岁的,从当年7月1日起享受补助;2012年及以后满60周岁的,从当年1月1日起享受补助。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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