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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3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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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内开设餐馆所租用的房屋,在建设之初是否需要规划部门审批呢?济南市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确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是,在规划审批及公示过程中,只要公园内的建筑符合规划要求,建筑的用途并无限定。 对此,泉城公园“荷塘月色”餐馆的老板孟先生告诉记者,他租用房子做餐馆之前,公园方面原本打算将整个建筑开发成展览馆,作为服务设施。然而,几经周折后,展览馆的计划落空,公园方面又通过公开招标,与他达成协议,开设餐馆。 其实,早在1993年1月1日,建设部便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标准》),施行至今。其中对公园建设配套设施的标准有明确规定,公园常规设施中包括游憩设施、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管理设施,餐厅被归类为服务设施。 按照《标准》规定,公园面积小于5公顷的不能开设餐厅,5公顷至20公顷的可设餐厅。那么,参照这一标准,泉城公园、大明湖景区、千佛山景区等属于可设餐厅的范畴。 但是,该行业标准中又明确规定:“公园内不得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餐厅、旅馆和舞厅等建筑。公园中方便游人使用的餐厅、小卖店等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游人容量相适应。” 对此,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东认为,《标准》在制定之初主要是考虑完善公园内的便民设施,因而规定“不得修建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餐厅”。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园在开设餐厅方面也将标准模糊化,放宽了《标准》中对“餐厅”的要求。 李建东认为,根据《标准》规定,公园内建的餐馆属于服务配套设施。开设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公园对餐厅规模的尺度把握。现在的问题就是餐厅的规模太大,甚至出现了高消费的私人会所,这可能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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