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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十大亮点保障人权
逮捕嫌犯24小时内通知家属
  • 2012年03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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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经16年,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被称为“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面临第二次“大修”。8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共110条,内容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等各个方面。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一个重大成就,是继2004年“人权入宪”和2007年物权法通过之后,人权事业发展的又一次飞跃。
尊重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直接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总则中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
  据此,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解读:人权规定首现部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增加这一条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人权保障问题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时候还没有规定。现在规定进去是很大的亮点。”多次参与刑诉法草案修订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本报特派记者 赵文竹 邢振宇

严控“不通知”家属情形
  现行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
  前两轮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有三种情况可不通知家属,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无法通知家属的情况。此次将前两种删除。
  拘留措施中通知家属的范围也扩大了。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犯罪等严重犯罪”都可不通知,改为明确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犯罪”两种情况,都必须在24小时之内通知。

解读:有意见认为“步子应更大”
  “我们采纳社会各界意见作了几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修正案草案提请首次审议时,规定两种情形可不通知家属:‘无法通知’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本意是要更明确限定不通知的情形,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反被理解为增加了不通知的情形。”对此,二审稿进一步做了限定。“二审稿通过后,有意见认为步子还可以迈得大些。”
  鉴于此,此次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通知家属。同时缩小了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范围。  “无法通知”是指犯罪嫌疑人不告知姓名、不告知住址的情况。

可强制证人出庭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我国,证人出庭的比例一直很低。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为破解“证人出庭难”,增加了专门的条款,设置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解读:破解“证人出庭难”
  在分析证人“出庭难”的原因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中国人在生活中往往很顾及人情,不愿意得罪人。老百姓也没有认识到出庭作证是一种公民义务。”
  此次修改就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时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专家指出,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可免除出庭作证的责任,只是不强制出庭,其证言的效力还是没变,并非他们拥有“拒证权”。

公诉案件也可和解
  我国现行刑诉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这次修改又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
  修正案草案规定,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修正案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解读:审慎把握防“花钱买刑”
  “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对建立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宜审慎把握,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过大。”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有人提出,这是否意味着可以“花钱买刑”?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制度不是一点没有弊端,但是修正案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很窄,比较严格,而且必须出于双方自愿。“鼓励犯罪人道歉赔偿,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权益,使其得到更多赔偿。这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避免发回重审“踢皮球”
  为避免案件在一二审法院间“踢皮球”,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草案作出规定:对于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草案还作出规定避免变相“上诉加刑”?“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诉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解读:应防止“变相加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评价说:“案件不能在一二审法院之间无限期地来回循环消耗司法资源。修正案草案就是要使得案件在发回重审一次后,二审必须下判,履行二审的职能。”
  实践中存在规避“上诉加刑”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有的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要么打电话要么发函,说案子判轻了,要判重一些,或者要求追加罪名等等,变相加刑。”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指出。
  鉴于此,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嫌犯逃匿仍可追缴财产
  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腐败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对此,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特别程序”一章中,专门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草案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

解读:让外逃贪官“人财两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指出,这一程序的设置有利于严惩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挽回国家损失,消除犯罪的经济条件,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由于我国不允许缺席审判,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使得犯罪分子的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
  “不定罪的财产没收程序,是一个特别程序,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缴其犯罪所得的问题。”陈卫东说,由于这些财产是犯罪行为所得,因此对这些财产的追缴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  (下转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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