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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
“沉默权未入草案不是缺憾”
  • 2012年03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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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02版)
明确非法证据排除标准
  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诉法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解读:不强迫自证其罪是突破
  “赵作海案等案件引起很大轰动,让大家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说。
  引发热烈关注的“沉默权”未能写入草案,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看来并非缺憾。“除了英美,并不是很多国家都把沉默权写入法案。没规定‘沉默权’但明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是很大的突破。这是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内容,是应当有的。”
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修正案草案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草案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草案规定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附条件不起诉。
解读:犯罪记录不再“如影随形”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迟夙生说,过去未成年人犯罪后,犯罪记录会一直跟着他。“现在他们能在没有犯罪记录的情况下生活,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
律师可查阅所有材料
  根据现行刑诉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修正案草案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草案还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意味着律师基本可以查阅所有的材料。草案还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除极少数案件为维护国家和公共安全,需经侦查机关许可,其他案件律师都有权会见嫌疑人、被告人。

解读:律师“三难”有望解决
  “都说律师有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次草案中对辩护律师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施杰说,这三难有望解决。
复核死刑可讯问被告
  为体现适用死刑的慎重,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解读:让死刑复核公开透明
  北京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认为,死刑复核程序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透明性,为保证这类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完全有必要增加这样的规定。  本报特派记者 廖雯颖 赵文竹 吉祥 李钢 任志方 王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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