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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女职工婚育权益还需法规给力 
  • 2012年03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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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燮

  聊城市民张女士致电本报“三八”节女性法律咨询热线8451234说, 她在一家企业工作,怀孕期间就开始担心,生完孩子单位怎么算工资,她咨询了单位有关领导,领导说一定会照常发工资,她就安心生完了孩子。可没想到,她刚生完孩子,回到单位发现被解雇了。(齐鲁晚报3月8日C10版报道)
  类似的情况还有市民宋女士,请了半个月的婚假,可回到单位连基本工资都没发,一分钱也没领到。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女性产假和哺乳期间不得解雇,不得停发工资;在女职工婚假期间也不能停发工资。很显然,上述企业对女员工的做法都属于刻意刁难,公然违法。
  不能否认,在现在的就业形势下,许多女工不敢怀孕,以致高龄孕妇比比皆是,何故?担心丢了工作。所以,多数职业女性压力很大。为了保住一份工作,即使孕期发现待遇不公,她们也会选择忍气吞声。这种现象对于社会的危害也显而易见。首先,“老龄社会”的种种包袱,只会越来越重,不堪承受;其次,女工不敢生育,只会使高龄产妇增加,增加生育的风险,加大职工个人和社会负担;再次,企业漠视女工合法权益,刁难员工,不利于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尽管按照法律规定,女员工遇到这些情况可以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是耗时长、成本高,即使仲裁赢了,当时的饭碗算是保住了,企业补发了工资,但事后企业很可能还会以别的理由解聘的。由于企业违法成本低廉,加上监管的缺位,企业侵权更是肆无忌惮。
  要避免类似的情况重演,不能完全指望企业经营者的“悲天悯人”,而需要法规给力,强化约束机制。第一,依法维护女职工生育权益,对违规企业课以重罚,让他们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这种代价,既要有经济上的,也要有道义上的。第二,完善社会生育保险机制,在生育社会保险之外,为女工建立“生育基金”,向符合政策的生育女工提供更多的经济帮助,别让她们在为社会创造新的生产力的同时,还要担惊受怕、忧心忡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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