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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车付“订金”,后悔可讨回 |
| 工商提醒,若是“定金”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 |
- 2012年03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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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12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弓弘 张玉玲) 消费者来某在汽车销售中心交了500元订金,可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来某不适合开车,于是想要拿回订金。该汽车销售中心以所订车辆已发货为由拒绝退还,经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调解,来某拿回了订金200元,另外300元作为发货车辆运输费赔偿给销售中心。 2010年9月份,消费者来某在莒县西环路某汽车销售中心交纳500元订金,其中订金条上明确标明“订金”二字。 后来,由于来某出了交通事故导致不适合开车,于是他要求该销售中心退还订金,但销售人员称拒绝退还所交订金。 2011年3月15日,来某到日照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中心投诉。3月18日,莒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前去调解,莒县该汽车销售中心工作人员称,来某订购的车已到了销售中心,因此需要赔偿车辆运输款300元。 最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莒县该汽车销售中心退还给来某车款订金200元。 日照市工商局提醒消费者,“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的一定数量的款项。“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和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但“订金”是指预付款,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被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工商局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与商家达成购车意向,应注意所交付的是“订金”还是“定金”,如与商家约定“订金”或“定金”应在收款单据上标明,以便日后维权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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