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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帮办
购房合同丢失了怎么办
专刊记者闫丽君
  • 2012年03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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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民隋先生致电本报称,他在莱山区买了套房子用于自住,眼看着房子已经交付快要办产权证的时候,他突然发现自己不慎将房款、发票收据及购房合同都丢失了。隋先生说,他虽然留有购房合同的复印件,但还是担心合同丢失会带来一些诸如“一房两卖”等问题。所以他想了解一下,为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他应该怎么办,在补办购房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烟台市房产交易中心的相关负责人。“如果购房者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在房管局和土地局有备案了,那么自然也就不必担心因丢失合同和收据所造成的不便。”工作人员王女士告诉记者,“因为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到上述两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所以,王女士说,业主即使丢了购房合同,只要向开发商说明情况,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并就所支付购房款事宜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证明,加盖财务有效章以便查询。“这并不是什么难事。”王女士认为,不过,她也说明,如果市民没有及时进行备案,那么法律将不予保护。
  当然,为了防患于未然,王女士还是建议购房者不要无故地随身携带合同和交款凭证原件。若须办理相关房产手续,可以先将所有资料复印一份使用复印件有时一样有用,这样丢了原件还有复印件做底牌,能够在以后通过法律或其他途径解决争端时提供凭证,防患于未然。
  如果是开发商丢了合同,市民如有不放心的,倒是可以和开发商签订相关协议。协议中,应划分合同丢失的责任归属,并约定开发商应履行原购房合同中的内容。此外,购房者也可以和开发商一起到市房管局进行房屋产权的预告登记,提前确定自己对房屋拥有产权。
  自从本报推出便民栏目《记者帮问》之后,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经常有市民致电本报问询。《记者帮问》栏目旨在协助市民,一起探寻关于烟台房产方面的疑难杂症。如果您也有这方面的疑问,请拿起手中的电话,拨打记者热线:18660533332,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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