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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有效期后概不退款?
博山工商分局查处一起网络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
  • 2012年03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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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4日讯(见习记者 于雪莲 通讯员 王成刚 尹作江)随着团购日益被消费者认可,不少网站竟私自设立门槛,以自拟的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利益。14日记者从博山工商分局获悉,该局近日对一家擅自规定“过有效期不再退款”的网站进行了查处,令其改正并实施了行政处罚。
  博山工商分局在一次网络巡查中发现,某团购网站上发布的博山地区团购信息中,标有“请在有效期内消费,有效期逾期20天之后概不退款,敬请谅解”的条款。经调查,当事人易某与博山区15户商家签订餐饮团购信息发布合同,为了限定消费者消费时间,避免引起消费纠纷,易某在国内某知名团购网站代理发布含有“请在有效期内消费,有效期逾期20天之后概不退款,敬请谅解”的条款团购信息15条。这些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已构成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团购”行为实际上属于预付费消费形式的一种,消费者在使用优惠券消费前,财产权并未发生转移,团购网站无权占有消费者的预付款,也不能利用强制条件限定消费者的退款行为。博山区网络市场监管中心同时提醒消费者,参加网络团购时,要注意保留交易记录、索取售货凭证;交易前更要详细阅读团购的相关协议,若发现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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