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2年03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
|
□林荣耀
因不满物业对小区的管理,两年前,一小区业主联合起来炒掉了物业。最近,小区部分业主收到原物业的律师函,要求交纳所欠的物业费。 业主炒物业和物业讨欠费都无可厚非,诉讼更是理性途径,但是法定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有业主怀疑物业已经过了诉讼期。物业代理律师表示,“这期间也曾追讨过物业费,并没有超过诉讼期限”,这也并非无理,但是需要真凭实据。当然,业主普遍认为物业服务与承诺相差太远,这也是关键,一旦进入诉讼程序,都有待法官斟酌和裁定。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通则还规定了一年期的“短时效”,其中包括“延付或者拒付租金”,按说这与物业费有可比性,但是既然如此具体,估计也不允许简单类比。 最有意思的是所谓滞纳金,不少业主都收到了律师函,追讨的滞纳金超过欠费本身。有的业主拖欠物业费3000余元,加上每天2‰的滞纳金,被追讨总额多达7000多元。这就超出了情理,也为法理不容,因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只有执法部门有权收取,当然必须在有明文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在法定时效期间内,理应按照法院核定的服务瑕疵,合理折扣应交物业费,然后按同期银行利率计收利息,哪里谈得上滞纳金呢? 滥收滞纳金现象比比皆是,比如公用事业单位和银行,可以说到了严重泛滥的地步。民事主体之间只有“违约金”,而绝不存在“滞纳金”。即使有“合同”约定滞纳金标准,那也是霸王式格式合同,垄断经营下用户只能“被同意”,这样的合同当然没有法律效力。 2‰的日滞纳金,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利益,理应被废止。生活中形影相随的种种滞纳金,也都早该寿终正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