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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四大特点
  • 2012年03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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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泰安开设的一家利普超市。       本报记者 刘帅 摄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相关负责人说,非法集资活动呈现逐年增多趋势;犯罪主体呈现由自然人犯罪向公司化、企业化、有组织运作转变,亿元甚至数十亿元的案件屡见不鲜。
  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除非法集资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欺骗性外,参与投资者经不起高额利息的诱惑,缺乏投资理财的法制意识、风险意识等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法集资活动的发展蔓延。 
  近年来,新的非法集资手法不断出现,犯罪分子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委托理财等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消费返利、黄金期货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资手法纷纷涌现,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渗透。
  该负责人介绍,非法集资活动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特点不会变,即都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都通过媒体等途径公开宣传招揽;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都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本报记者 杜洪雷 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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