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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婆婆借款50万未经同意还给儿媳 |
| 法院判决:如此还钱,不算! | |
- 2012年03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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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19日讯(记者 廖雯颖 通讯员 杨阳 善芳)借钱还钱是常理,还给谁却不是个随便的事儿。婆婆拿着借条要钱,借钱人却说还给了儿媳,儿媳也出庭作证收到了钱,婆婆却称并不知情。日前,槐荫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法官最终判定,向婆婆借的50万元还给儿媳,不算。 济南市民张虹通过儿媳小芳介绍认识了做生意的刘强,2010年10月,刘强向张虹借款130万元,并打了借条。以后刘强先后还给张虹80万元。当张虹向刘强催要剩余的50万元借款时,刘强表示剩下的50万元早已经全部还给小芳了。 多次索要余款不成,2011年9月,张虹将刘强告上了槐荫区法院,要求刘强偿还剩余的50万元借款。庭审中,刘强坚称已将50万元现金给了张虹的儿媳小芳,同时出具了小芳写的50万元收到条一张。小芳也出庭作证,表示她已从刘强处拿了50万元,就是婆婆借给刘强的还款。张虹却说,收条并没有写明收到的是谁的钱,自己也没有委托儿媳向刘强索要借款。而且儿媳因与儿子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一年多。刘强认为,小芳是借款人的家庭成员,将借款还给小芳并无不当。刘强承认,小芳从自己手中拿走50万元现金时,自己并没有联系过张虹,也没征求张虹的意见,更没有索回借条。 经过两次审理,主审法官认为,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张虹与刘强之间,除非有出借人明确授权或征得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不应将所借款付与他人。本案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儿媳代原告催过款,被告付款时也没有告知原告便将50万元现金付与案外人,有违交易习惯和常理。日前槐荫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刘强欠张虹借款50万元。 (当事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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