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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区医保基金报销比例提高5%
参加基本医保的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最高可报90%
  • 2012年03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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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3月19日讯(记者 李凤仪 通讯员 梁涛) 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5%、65%、55%,而2011年分别为70%、60%、50%。
  19日,记者从牡丹区人社部门获悉,该区通过提高城镇居民医疗费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提高职工医疗费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每年减轻医保患者经济负担380余万元。
  据了解,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未成年人12万元,比去年多5.5万元,成年人和老年人8万元,比去年多了2万元。
  同时,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部分报销比例为50%;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事故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超过1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9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元,报销比例提高至87%,30001-50000元,报销比例提高至90%。退休人员比以上规定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分别提高4%。大额医疗社会救助报销比例提高至87%。同时,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报销基本医疗费封顶线由去年的45000元提高到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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