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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捡到手机不还惹官司
法院协调双方和解
  • 2012年03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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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982110热线消息(记者 王鹏) 泰城一中学生把捡到的一部手机交与同学使用,失主先以被盗为由报案,后索要手机时二人以手机丢失为由拒绝返还。失主遂以侵占罪将他们诉至法院。
  近日,泰山区法院少年审判庭妥善处理一起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吴某,男,1995年出生,泰安某中学学生。2011年8月15日,吴某在天外村广场捡到洒某遗失的一部黑色苹果四手机及充电器,后交与同学周某使用。自诉人洒某先以被盗为由报案,后找二人索要时,二人以手机丢失为由拒绝返还。吴某的法定代理人以自诉人曾报盗窃假案致使孩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遭受精神损伤为由不同意赔偿。自诉人以侵占罪将吴某、周某诉至法院。
  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到两名被告均是未成年在校学生,如果其法定代理人能积极退赔自诉人经济损失,取得自诉人谅解撤回自诉,能减少开庭、判刑给他们身心带来的创伤。法官通过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和解,自诉人撤回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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