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拿出”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支持县(市)财源建设 |
| 增长20%以上部分全额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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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3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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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泰安3月19日讯(记者 侯海燕) 19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调动县(市、区)培植壮大财源、强化税收收入和主体税收征管的积极性,泰安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县、市(不含各区)上缴市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20%以上部分全额返还。 据了解,此次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主要涉及调整主体税收增长返还办法、调整市区体制上解返还办法、调整市与高新区税收分成体制。 2012年-2015年,对县、市(不含各区)上缴市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20%以上部分全额返还,专项用于支持县(市)财源建设。2012年-2015年,对泰山区、岱岳区和泰山景区地方税收收入(不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结算上解全额返还,专项用于支持各区财源建设。2012年-2015年,对高新区内企业实现的地方税收收入(不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市与高新区“四六”分成调整为“五五”分成。高新区地方税收收入(不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比上年增长低于15%时,市财政按15%的比例结算;比上年增长超过15%时,按实际增长比例结算。因分成办法调整增加的市级财力,专项用于支持高新区财源建设。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应分别达到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2%。自2012年起,县(市、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不足部分,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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