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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汽车租赁不能少于10辆车
未经许可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2012年03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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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3月19日讯(记者 张冬梅 通讯员 关光远) 19日,记者了解到,近期枣庄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的通知》,根据相关文件,滕州市交通运输局要求凡购置车辆在滕州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滕州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提出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工商营业执照,而现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需在4月17日前完成申办许可。
  据了解,在滕州从事汽车租赁经营需具备4个条件才可提出申请:一是自有车辆不少于十辆,每辆座位数不超过七座,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二是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三是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四是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汽车租赁经营者若未提供一年以上汽车租赁服务,则不得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否则,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滕州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正常规定,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户需于4月17日之前申请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仍未申办的,将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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