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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3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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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20日讯(记者 朱耕平) 原油是易燃易爆物品,偷原油既是违法犯罪行为又会对国家财产造成重大威胁,甚至产生更严重的后果。近日,由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杨某、刘某被滨城区人民法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 李某、杨某是东营市河口区人,刘某是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村民。2008年4月某日,李某、杨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曲阜市吴村镇车站村南的鲁皖成品油管道287Km+419米处打孔盗油,他们打好孔后,发现输油管道内是柴油。未等盗油就被巡逻人员发现了,李某与杨某逃跑,刘某某被当场抓获。 2010年7月份至2011年5月份期间李某、杨某、刘某分别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窜至滨城区杨柳雪镇尹集村西、杨家村南、周集小学北侧的东临输油管道处,在输油管线上打孔偷油三次,并盗窃原油1吨(含水0.05%),价值4405元,造成被害单位直接经济损失5825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杨某、刘某伙同他人为盗窃原油而在正在使用的输油管线上打孔,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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