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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3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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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通讯员 徐辉 董彦喜 记者 刘铭) 在练歌房内实施轮奸行为,案发后虽逃跑,但一纸追捕决定,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近日,由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经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审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有期徒刑10年。 据了解,2010年11月28日晚,老家河北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伙同贺某(已另案处理)等人在临清市某练歌房内将赵某轮奸。案发当晚赵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临清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贺某抓获后提请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根据贺某的供述和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审查发现,张某、李某也实施了轮奸行为,但因两人在逃,公安机关未予提请逮捕,遂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了两人的户籍信息,同时让被害人进行了照片辨认,认定两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构成犯罪。 经公安机关提请,临清市检察院于2011年1月14日对二人依法作出追捕决定,临清市公安局分别将张某、李某抓获。经临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两人均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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