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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打霸王条款,不妨再“给力”些
  • 2012年03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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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晓闻
  银行不公示收费明细、预付费充值卡期满后余额不退……消费者如遇到这些情况可有权说“不”。20日起,青岛市工商局将重点整治通信和金融行业的霸王条款,在规定期限内不改的商家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本报3月21日B03版曾报道)。
  消费领域中的霸王条款恐怕很多消费者都遭遇过。不少经营者利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用来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有道是买家没有卖家精。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往往成了弱者,加上维权意识薄弱,许多消费者要么选择默认,要么忍气吞声。相关部门监管不力也使得商家违法成本过低,消费者求告无门。
  工商部门首向通讯、金融业开刀,无疑是件值得叫好的事,因为霸王条款的“重灾区”大多集中在这些垄断行业。作为普通消费者,笔者最关心的是,棒打霸王条款,在执行环节是否够给力?对于消费者的维权投诉,工商部门能否件件落实,对经销商依法查处?最关键的是,即便工商对违令者开出了3万元的罚单,经销商是否就一定能够按期整改?换句话说,笔者觉得惩罚力度仍然不够。如果经销商拿规章制度和罚款不当回事,继续推行霸王条款,消费者的权益何从保障? 
  在一些行业,霸王条款俨然成了“潜规则”,要彻底“除霸”,恐怕并非想象中的那么乐观,一段时间的严查也起不了多大作用。既然要保障消费者权益,何妨下大力气,使惩罚措施加倍,让经销商不敢违令?惟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震慑、遏制经销商的霸气,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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