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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推动民间资本阳光化,鼓励民资参与地方金融业
东营临沂开展民间融资试点
  • 2012年03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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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3月22日讯(记者 桑海波 实习生 于丹 高源骏)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强调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业发展,并选择东营、临沂等地开展引导工作试点。
鼓励民资
参与重大项目建设

  《意见》提出,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进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领域,进入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
  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机构通过合法途径集聚民间资本,参与省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建设。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吸引更多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债权方式流入实体经济。
适当增加
小贷公司数量

  《意见》提出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业发展。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合作社、典当行等机构数量,并鼓励已设立的机构增资扩股,增强对民间资本的吸纳能力。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组设立,引导民间资本更多进入地方金融产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的适合民间资金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备案交易行为
受重点保护

  根据《意见》安排,选择东营市、临沂市和省级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县(市)及民间融资活跃、积极承担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市、区),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尝试建立民间融资服务平台,开展民间融资登记备案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科学评估试点风险的基础上,适时适度扩大试点区域。
  鼓励民间融资组织在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后进行登记备案,在接受有效监管下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鼓励民间融资主体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登记备案,尤其是借款规模和次数达到一定程度的借款方进行登记备案。对登记备案的民间融资组织、民间融资交易行为,重点予以保护和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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