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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4月1日实施
低保户医疗救助有望无“门槛”
  • 2012年03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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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3月22日讯(记者 李钢) 《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4月1日起正式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其他困难群众逐步降低或取消起付线。
  办法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办法同时要求各地合理确定医疗救助对象,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具体救助对象范围,由各地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和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
  对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各地可以视医疗救助基金年度节余情况给予再次救助,具体程序和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据悉,之前我省各地实行的医疗救助制度大都设有一定的起付线。为了降低医疗救助的“门槛”,新颁行的办法明确规定,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其他困难群众逐步降低或取消起付线。
  在逐步取消救助起付线的同时,办法还提出救助水平要不断提高。办法规定,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后,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要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办法规定,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凭身份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对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
  其他困难居民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人须先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于急需救助的突发性疾病,应当特事特办,及时救助。在保证对象真实、材料准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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