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2年03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
|
本报枣庄3月25日讯(记者 李淼 通讯员 周永恒) 日前,枣庄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枣庄市市中区一家具经营商因欺诈消费者,被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买一赔一”的规定,判决赔偿一倍损失即27510元。 2010年2月27日,褚某与家具经销个体户张某签订合同,约定褚某购买张某处一品牌木门一宗,合同价值27510元,购货时张某在木门的价格签上,注明材质为“樱桃木”,合同顾客须知第四条中也明确载明木门是实木制品。合同签订当天,褚某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张某供给褚某的货物却是实木复合门。 枣庄中院认为,张某与褚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所订合同顾客须知第四条载明了木门是实木制品的内容。根据实木家具和木质门的国家标准,实木制品的范围中也包括了全实木制品的类型。因此,张某与褚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认定为全实木门。张某作为经销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其认为出售给褚某的是实木复合门,却没有在签订合同时向褚某明确进行告知和说明,存在欺诈行为。据此,枣庄中院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等规定做出了上述裁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