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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3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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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强建议: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犯罪嫌疑犯人近亲属有权代为聘请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作为辩护人”的规定。这一建议已得到采纳。在修正后的刑诉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的规定。 ●沈志强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询问被告人”修改为“应当询问”。在修正后的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已把原条款中的“可以”改成了“应当”。 ●沈志强建议:在原刑诉法中增加: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在修正后的刑诉法第八十三条中,已增加“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沈志强建议:在原刑诉法中“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规定应予以进一步明确。由谁委托,如何选择确定鉴定机构,依照什么法定程序,患有精神病严重到什么程度才能送交强制医疗,均应当予以明确,防止“被精神病”。在修正后的刑诉法中,对强制医疗的鉴定机构以及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申请后应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等程序做出了细致规定,体现在修正后的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至二百八十九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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