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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培训有严格资质要求
2012年03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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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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