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2年03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
|
本报3月29日讯(记者 廖雯颖 通讯员 刘科 晓学) 因没有及时协助法院冻结债务人被查封的60万元,济南高新区某居委会“代人受过”,被法院依法扣划60万元存款。日前,历下区法院判决债务人某建筑公司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居委会60万元。 几年前,济南高新区某居委会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旧村改造工程承包给该建筑公司施工。之后工程竣工并交付给居委会,双方按照合同规定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在工程余款支付之前,这家建筑公司因其他案件被历下区人民法院分别裁定查封15万元和45万元。 2008年4月,历下区法院向居委会送达了查封建筑公司15万元和45万元的2份裁定书和2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居委会将到期应支付给建筑公司的77万工程余款中的60万元交至法院,剩余17万元再支付给建筑公司。然而该居委会并未能及时协助执行冻结款项,在双方合同规定的付款日到期后,经建筑公司催要,居委会于2009年1月将余款77万元支付给该建筑公司,双方工程款随即全部结清。 2009年6月,历下法院向该居委会送达了两份提取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在规定期满后,历下法院依法扣划了居委会银行存款60万元。 被法院扣划存款后,居委会要求建筑公司返还其60万元扣划款却一直未果。居委会遂以“不当得利”将该建筑公司诉至历下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建筑公司返还居委会工程款60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历下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建筑公司构成不当得利,返还居委会款项60万元;对原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日前,居委会已向历下法院申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