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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3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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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29日讯(记者 孙翔)根据卫生部规定,从今年3月15日开始实施食用碘盐新国家标准,新标准的含碘浓度有所降低。记者走访多家超市,未发现新标准碘盐。据了解,旧标准碘盐仍可在保质期内正常销售和食用。 记者采访了解到,省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有关实行食盐碘含量新标准的文件规定,山东省新确定的碘盐含碘浓度为25毫克/千克,可上下浮动30%,即碘含量为18到33毫克/千克。而此前的旧标准为20到50毫克/千克,新标准碘含量有所下降。 记者走访市区多家超市,发现货架上仍在销售旧标准碘盐,未发现新标准碘盐上架。其中一种碘盐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2月19日,碘含量为35±15毫克/千克。记者并未发现3月15日之后生产的碘盐。 据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调整后的碘盐零售价格不变,按照规定,从3月15日开始,应当按照新标准生产碘盐。15日之前生产的碘盐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产品未注明保质期的,可以销售至生产日期之后3年。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此前的积累,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市民在超市商场仍旧会买到旧标准碘盐。另外,新标准的碘盐只是只是含碘量有所下降,因此旧标准的碘盐仍可放心食用,不会有害健康。 记者在超市随即采访多位市民,他们均表示没有听说碘盐要实行新标准,平时也从未关注过碘盐包装上的碘含量,购买食盐时也不会抵制旧标准的碘盐。市民王先生说,自己不会特别在意这些,平时随吃随买就可以了。 据了解,加碘食盐是均衡适量补碘的最佳方式,但像甲状腺机能亢进病人等特殊群体则不能食用加碘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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