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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土堆引事故管理部门也担责
因未及时督促清理,承担20%赔偿责任
  • 2012年03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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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30日讯(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卜雪雁 李宝然) 晚上骑着摩托车走在路上,结果撞到道路上的土堆上了,经抢救无效后身亡。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判决在道路上放置土堆的王某以及管理部门某交通运输局分别对身亡的孙某担责三成和两成。
  2009年12月28日20时许,孙某无证驾驶着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莒县陵阳镇至店子集路段时,撞上了堆积在该公路东侧路面上的土堆上,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调查,土堆是王某在事发前一天下午堆放的,事故发生后王某在当晚10时许将土堆移走。
  随后,孙某的亲属将王某和管理部门某交通运输局诉至莒县法院。
  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为孙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未确保行车安全是引发该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70%的责任。
  但是,王某未经许可堆土占用道路且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是引发该事故的次要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即按30%的比例赔偿孙某亲属的损失,为118458.21元;某交通运输局作为路政管理机关,未及时督促清除,因疏于管理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某交通运输局不服,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驾驶摩托车与土堆相撞后死亡的事实清楚。一审认定孙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土堆堆放人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正确。
  而发生事故的土堆是2009年12月27日下午堆放的,事故发生在次日20时,某交通运输局作为出事路段的道路管理机关,应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其对道路堆土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没有及时巡查和督促清理,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某交通运输管理局因道路管理瑕疵造成受害人损害,与侵权人之间并非共同侵权行为,而是共同因果关系,应根据其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因此,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根据某交通运输局在道路管理上存在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其对孙某亲属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连带责任。一审认定孙某亲属自行承担70%的责任过高,变更为50%,而王某仍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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