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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保今起市级统筹
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年限和待遇细节看仔细
  • 2012年04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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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3月31日讯(记者 侯海燕 通讯员 李靖) 31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4月1日起,泰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泰安市人社局对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医疗保险费补缴问题做出细节说明。
  据了解,本地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已退休的参保人员,可不受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限制。从2012年4月1日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地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到2012年3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周年的,从2012年4月1日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周年,单位可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就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部分不记入个人账户。单位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继续缴费,一直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10周年。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2012年4月1日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周年、女满20周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周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单位也可按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灵活就业方式参加本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也需要补缴。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继续缴费,一直到达到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同时,必须同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否则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补缴自参加养老保险以来的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按照规定参保并且没有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本地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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