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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发出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
国企涨工资戴上了“金箍”
  • 2012年04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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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金金 本报通讯员 高钧
  企业工资硬性规定出台,国企涨工资戴上“紧箍咒”,重点提高生产一线职工工资水平……5日,记者获悉,东营市政府于3月29日发出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确定了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和相关落实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工资增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工资涨钱不能超线
  通知明确,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标准,东营市2012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执行标准为:以2011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737元为基数,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按平均工资算,职工最少获得42247.55元,多取得收入5500多元。上线(预警线)为22%,职工可多获得8000余元,下线为6%,职工多获得2200余元。企业职工工资应随经济效益增长而增长,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少于0.4%。东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除中央、省属企业以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驻鲁部队企业外),均在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企业因效益下降并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适当降低工资。
国企涨工资要在“杠杠”里
  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应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高于下线。
  重点提高生产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一线职工的平均增资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资幅度。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也不能增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行政区域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月。
企业不守规矩将“挨板子”
  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实施方案,须经主管或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逾期未备案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企业按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税、地税、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建立长期联动工作机制,将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内容,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失衡的企业,重点监控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用工备案、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并记入企业诚信评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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