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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慢性大病最高能报销三万
全市统一门诊慢性大病支付限额标准
  • 2012年04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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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4月5日讯(记者 侯海燕 通讯员 李靖) 记者从泰安市人社局获悉,4月1日起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进行统一管理,并公布支付限额标准。其中,参保城镇居民患门诊慢性大病甲类病种的最高可报销3万元。
  据了解,享受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实行分病种补助,并按病种设定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限额结算。医疗年度内,患者发生住院和门诊慢性大病治疗两种情况的,其费用合并计算。
  参保城镇居民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血友病等5种门诊慢性大病甲类病种的,按相应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支付相应费用,统筹金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3万元。冠心病、类风湿病等12种门诊慢性大病乙类病种的患者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2500元。甲乙类门诊慢性大病起付标准均为600元,患两种以上乙类慢性大病的最高补助限额为3000元。
  参保城镇职工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血友病等4类门诊慢性大病甲类病种的,暂不实行限额管理;冠心病、类风湿关节炎等21种门诊慢性大病的乙类病种患者,将实行限额管理。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600元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甲类病种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按85%、90%的比例给予帮助;乙类病种分别按80%、85%的比例给予补助。进入大额医疗救助范围的费用按大额医疗救助的相应比例补助。
  据悉,限额标准是指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最高数额。同时患有甲类和乙类门诊慢性病的参保职工暂不实行限额管理。医疗年度内新纳入补助范围参保人员的限额计算标准为:全年应确定限额标准÷12个月×实际享受月数。
  据了解,《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实行年审制度。门诊慢性大病实行定点管理。经鉴定符合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按参保地就近选择一家门诊慢性大病定点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医院。参保人员未在选定的门诊慢性大病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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