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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4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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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8日讯(记者 马瑛 通讯员 韩学辉) 本报6日C09版刊发《格子铺咋还随便卖美瞳》一文后,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对步行街违规经营“美瞳”(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店铺进行了突击检查,对两家没有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美瞳”的店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其现场销售的146副“美瞳”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今年2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未取得该类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以及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的,不得生产和经营该类产品。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生产、经营该类产品的,一律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记者了解到,分局将继续对辖区内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而非法经营“美瞳”等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进行严查,并提醒仍在销售“美瞳”的单位,立即采取下架措施,不得再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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