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改商”频扰民,居委会停止出具证明书 |
| 准老板办工商登记遇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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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4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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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平路上一幢居民楼一楼住房几乎全被改造成商铺。 见习记者 张頔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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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点击
“真想不到开家店有这么难。”市民董振宇准备自主创业,开办一家婚庆店,本想把自家住宅作为注册地址,但辖区居委会一年多之前就停止为“住改商”出具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遇阻。
办公司卡在 经营场所证明上 4月6日凌晨4点半,董振宇发动着汽车,驶出家门。 “今天要去菏泽接新娘,必须早点出发。”几年前,董振宇组织了一支迎亲车队。之前,车队的生意都是一些婚庆公司帮忙联系,他只负责车辆的组织调度。后来,活动接得多了,董振宇生出一个想法:“既然手上有车辆资源,为何不自己开一家婚庆公司呢?” 今年刚过完春节,董振宇就为创业开店的事忙起来了。很快资金和雇员就到位了,但注册所需的经营场所证明却让董振宇犯了难。“从2月初到现在都两个月了,就是这个问题卡着办不下手续。”董振宇说,对于他所申请的个体工商户,如果材料准备齐全,当场便能领到登记通知书。 董振宇在泉城新时代广场租了一个商铺作为经营门店,但还没办下房产证的房东却提供不了产权证明。好在自有房产也能作为经营场地登记,董振宇家里在山师东路2号有一处房产,离他所租用的店面只有不到1000米的距离。“这间房子是原来的单位宿舍楼,产权在我父亲名下。”董振宇说。 到居委会盖章被拒绝 在工商部门咨询后,董振宇得知,要在居民楼里注册成立公司,手续要求非常严格。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把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由住所所在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证明书。2007年10月1日实行的《物权法》也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注册登记需要的房产已经找到了,在董振宇看来,获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不是件难事。“楼上楼下的都是熟识的邻居,一说他们就同意了。”董振宇计划将这套住房作为经营场所注册后,只把签合同的环节放在这里进行,日常经营活动则安排在租用的门店。“一个星期就来签几次合同,和扰民的‘住改商’根本不是一回事。” 事情并没有他预想的这么简单,邻居虽然没意见,但居委会的一个公章卡住了董振宇的创业之路。山师东路2号在山师东路居委会的辖区内,从2012年2月开始,董振宇去居委会咨询过好几次盖章的事,但都被礼貌地拒绝。“我父亲拿着他自己的房产证亲自去问过,也是不行。” 居委会认为 不应当承担额外责任 “停止为‘住改商’出证明,是为了辖区大多数居民的利益。”山师东路居委会主任邹丽凤说,因为经营活动带来的噪音、排污、流动人员等扰民问题,他们收到过不少对“住改商”的投诉。 “同意‘住改商’,居委会盖章后,一旦出了问题,居民往往就会直接找居委会了。”邹丽凤说,现在各个部门都想把基层工作推给居委会,以致现在的居委会承担了太多的行政性、事务性工作。具体到“住改商”,国家并没有规定居委会有义务为商户盖章办理证明书,而且居委会也无法规范商户的后续行为,为了避免住户利益受损。于是在2010年年底,山师东路居委会停止了为“住改商”出证明。 “居委会更多的是为居民提供服务,由于缺乏执法权,如果商户违约扰民,居委会也难以制止。”邹丽凤表示,对于“住改商”的商户,工商部门既然负责其经营资格的审批,那么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这个程序也应由工商部门一并负责。 随后,记者电话咨询了8家位于历下区和市中区的居委会,工作人员均表示居委会并不负责为“住改商”出具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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