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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婚礼未登记,同居两年后分手,法院二审判决
女方拿回嫁妆 不必还彩礼
  • 2012年04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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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情侣举办婚礼仪式后过起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年后,两人分道扬镳,男方要求女方退换彩礼4100元。
  3月21日,法院审理支持女方拿回随嫁品,同时认为彩礼钱在双方两年的共同生活中已一起花掉,对男方返还彩礼的诉求不予支持。

  本报4月9日讯(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王蓉 李宝然) 男女双方举行婚礼仪式后过起了同居生活,但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年后,两人分道扬镳,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4100元。3月21日,法院二审认为彩礼钱在双方两年的共同生活中已一起花掉,对返还彩礼的诉求不予支持。
  2008年初,车某(女)与陈某(男)经人介绍认识后订立婚约,2009年农历年初,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并过起了同居生活。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
  2011年农历年初,车某与陈某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车某回了娘家。2011年2月22日,车某向莒县法院起诉,请求陈某返还个人财产。
  莒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车某在两人住所处的个人财产有电冰箱一台、柜子一台、梳妆台一件、食品橱一件等随嫁物品。两人订婚时,车某向陈某索要了4100元彩礼。
  莒县法院认为,车某与陈某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判决车某在同居期间属于车某的个人财产,仍归其所有。车某按风俗向陈某索要彩礼款4100元,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车某应当予以返还。
  一审法院判决后,车某不服,于是又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车某与陈某订立婚约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同居两年,事实清楚。车某与陈某解除同居关系后,车某要求陈某返还其个人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认为,对于陈某要求车某返还彩礼4100元,车某主张的“彩礼钱在双方两年的共同生活中已一起花掉”说法符合客观事实。
  3月21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返还车某的个人财产,但对于陈某要求车某返还彩礼钱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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